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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怎么判罚?

来源:http://www.yungou668.com/ 发布时间:2020-07-16热度:
(1)防卫过当致人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司法实践看,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

(1) 防卫过当致人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司法实践看,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时,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2) 一、你朋友是不是致人重伤,并不是那个司法部门说着算的事,应当经过伤情鉴定程序确定。

二、是不是正当防卫以及是不是防卫过当,最终要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认定,现在讨论的只是理论上的分析,并非最终结论。

三、如果经过伤情鉴定程序鉴定为重伤,你朋友的行为也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那么,你朋友的行为就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公安机关就要启动刑事程序,直到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时,人民法院量刑时先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先确定一个刑期。尔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再根据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进行量刑。从理论上判断,重者三年以下刑期,轻者免除处罚。

(3) 这个你得找一个专业的律师,既然是防卫过当,那么肯定要负责的,关键是怎样鉴定,到底应该是属于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就很关键而且很难探讨。

(4) 正当防卫,不负责任,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的,造成损失的不负责任 防卫过度法律是什么规定的。

(1) 防卫过度是需要承当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是要坐牢的,只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请看下《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防卫过当的案例—于欢杀人案

广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近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相比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虽然同样定为故意伤害罪,却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更重要的是,二审判决书中极为详细的事实还原,以及法庭对各方意见的一一回应,仿佛一场清凉的雨,终于让沸沸扬扬的舆论,客观全面地看待于欢的法律责任。

简单梳理判决书,法庭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五条:原判认定于欢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应予以纠正,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于欢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本案属于防卫过当;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于欢当时的表现,依法不构成自首。

五条意见,条条击中要害,不仅抓住了影响法律量刑的重要情节,也与舆论所关注的焦点高度合拍。

同时,法院的判决书也如同一篇公正客观的报道。当前全国都在推行“谁执法,谁普法”,在具体语境下,这往往就体现在尽量详尽的案件还原,以及严格全面客观的依法判定。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被害人捂着肚子说“没事没事,来真的了”,说明于欢所受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但他却手持利刃连刺四人,其中一人是背后捅伤;

杜志浩并非自行前往医院,选择去人民医院而未去更近的中医院,是因为前者是当地最好且距离也比较近的医院,侦查实验证明从现场分别前往两个医院,车程仅仅多约2分钟……经过反复调查的细节公布,与按照法律条款的判定同样有力量。

于欢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从一审判决引发的巨大争议,到二审判决微博直播,再一次提示: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课。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误解、打消猜忌;通过恪守公正的司法纠偏,可以支持正义、驳斥谬误,让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轨。

其实,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正义乃至整个国家的公平正义,正是由我们关注的个案连缀支撑起来的。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判决书中有一句说得好: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虑之于情,但同时又是刚性法律的执行者,做出任何一个决定都要依之于法。只有如此,发生在于欢和被他刺死刺伤的人身上的悲剧,才会超越个案的争议,深具启发后来者的法治意义

(4)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5) 不用负责的 针对抢劫绑架强奸这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是可以无限制防卫的 任何人打死他都不负责

匪徒入室抢劫,屋主与其反抗,将其打死算防卫过当么

(1) 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1653,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

刑法规定,对正在抢劫(不区分情节)的犯罪分子实施正当防卫,致其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要注意法条中说的是正在实施的抢劫。“正在实施”!!!!

这里存在防卫时间的问题。如果抢劫犯已被制服,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对其实施“防卫”的话则属于故意犯罪而不是正当防卫,故意犯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你的补充:“在搏斗时候生死攸关,已经杀红眼了,虽说匪徒已经无反抗能力,但一时错手将其打死了”。

如果是明确匪徒已经是丧失了反抗能力(如投降、被打趴下、被打晕)的时候仍然对其实施“防卫”则属于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的,需要付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 不是防卫过当。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无过当防卫权

所谓无过当防卫权,有的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无过当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相关条件。其次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 如对方被警方认定为抢劫的话,那属正当防卫。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4) 是不是正当防卫,应看在实施防卫的具体过程中,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如果该不明身份人,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对屋主构不成生命危险了,还被打死了,那就不是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了。反之,就是正当防卫啊。应该分解到具体的动作过程中讨论。

(5) 如果是抢劫,那就没有防卫过当而言了,因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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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龙防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