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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晚上遇到持刀抢劫的,反抗时将他杀死是

来源:http://www.yungou668.com/ 发布时间:2020-07-16热度:
(1)对于包括抢劫在内的暴力犯罪所做的正当防卫,一般不用考虑限度问题,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更不用坐牢。正当防卫认定之判断逻辑1、首先,要明确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国...

(1) 对于包括抢劫在内的暴力犯罪所做的正当防卫,一般不用考虑限度问题,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更不用坐牢。

正当防卫认定之判断逻辑

1、首先,要明确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为侵犯,而针对非法加害人所采取的自我防卫措施,是一种合法行为,更准确地讲,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行为。

面临不法侵害,任何人都有行使防卫的权利而没有回避、忍受的义务,正当防卫是被法律肯定和积极鼓励的行为,防卫人是否选择报警或避让并不影响其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

2、其次,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整体、综合考量案情。有关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都涉及具体问题,要全面、综合考量具体、特定的案发情境,不能孤立、片面看待。

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是法益,认定的依据也应当是对法益侵害的科学衡量、比较,而不能一味地赋予道德伦理色彩。诚然,起因的瑕疵与防卫意识的认定存在关联性,但并不必然排除防卫意识的存在。特别是要综合认定互殴与防卫的区别,合理界定事先具有伤害意图的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关系。

(2) 对于包括抢劫在内的暴力犯罪所做的正当防卫,一般不用考虑限度问题,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更不用坐牢。

(3) 中国法律就是这样,你搬到美国去啊,美国遇到有人抢劫什么的直接打死对方然后报警什么事都没有,前提是那个帮你处理的警察没有种族歧视歧视中国人,然后美国开车有人自己扑上来被撞死也没有任何责任,所以碰瓷是不存在的,在家里如果有不是你邀请来的人进屋你把他杀掉也没有任何责任

(4) 无意将他杀死,毕竟 他有刀 属于正当防卫, 主动110

(5) 防卫的尺度是将他制服或是对你已经没有危险的程度为止。比如说、你已经把他打倒,在他没有反抗能力的时候你还继续“防卫”致死、这就是过当。

现在还有“防卫过当”的说法吗?

(1) 有的.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于欢案二审检方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是怎么回事?

(1) 庭审现场,辩护各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展开。其中,辩护人一方认为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制。

检方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2) 二审检方认为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山东高院发布的消息,合议庭由山东省高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吴靖、审判员刘振会、王文兴组成,吴靖担任审判长。

庭审现场,辩护各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展开。其中,辩护人一方认为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制;

检方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检方表示,本案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实施认定不全面:

一是没有认定苏银霞、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

二是没有认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违法逼债;

三是没有认定4月14日下午赵荣荣等人以盯守、限制离开、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苏银霞索债;

四是没有认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实施的强收手机、弹烟头、辱骂、暴露下体、脱鞋捂嘴、扇拍于欢面颊、揪抓头发、限制苏银霞和于欢人身自由等具体不法侵害事实。

检方称,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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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广州金龙